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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前欠物管费,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0-05-07

日前,渝北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司法拍卖房屋的买受人承担含原房屋产权人所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后买受人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有法院在2018年5月11日发出案涉房屋拍卖公告,拍卖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洋河北路20号大帝花园一处房屋,建筑面积360.52平方米。2018年6月12日徐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房屋,但房屋上欠费近5200元,徐某并未注意。在过户后,物业公司上门索要物业费,徐某认为与自己无关,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渝北法院。

审理中查明,拍卖公告上载明: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故法院认为:在人民法院的《竞拍公告》特别说明中,关于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非人民法院为房屋竞拍人所设定的负担,而是人民法院就拍卖房屋存在的权利瑕疵所作的说明。买受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竞拍公告》中特别说明的内容及后果应当是清楚的。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参与房屋买卖,表明其认可并自愿承担《竞拍公告》特别说明中案涉房屋的权利瑕疵,故应当按照《竞拍公告》特别说明的要求承担支付责任,遂应由买受人承担。

如今,司法拍卖是投资置业的良好渠道,但该渠道存在不少的法律关注点,其中就包含了买受人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对拍卖房屋上所欠的物管费、水电公摊费等的忽视,竞拍人在竞拍前应该仔细了解司法处置物的相关瑕疵公告,以控制其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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